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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”案件最新进展 家属申诉被驳回

2018-11-08 14:08:01
“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”案件最新进展 家属申诉被驳回 图片来自于网络。

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获刑 案又有新进展。

9月26日,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辉县法院判决、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处理适当,闫爱民的申述理由不成立,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。

闫爱民表示将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, 会依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 。

大学生猎捕燕隼属二级保护动物获刑10年半闫啸天是郑州1所职业学院的学生,判决书显示,2014年7月,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1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。

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,死亡一只。

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。

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,随后,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
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犯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数罪并罚,合并刑期有期徒刑11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,罚金1万元。

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后河南新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二审判决后,闫啸天之父闫爱民不服,并以 闫啸天无犯罪预谋、无犯法动机,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,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,鉴定结果错误,不应该是燕隼,量刑过重 等为由,向新乡中院提起申诉,被新乡中院驳回。

家属曾向检方自首称行贿办案人员在再审请求被驳回后,今年5月10日下午,闫爱民及另外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,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,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。

对自己什么时间向何人行贿,行贿的原因和金额等问题,闫爱民说,自从2014年他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,他和王不井曾经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送钱、购物卡,数额从数万到几百,这些钱是他跟王不井两家一起凑起来的,总次数大概有9次。

闫爱民认为,法院认定的掏鸟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与事实并不相符。

办案人员乃至都没到过案发现场。

掏鸟的数量家属也有意见,判决书显示,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,逃走1只,死亡1只,剩余10只,有7只卖到郑州,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,还有2只卖到洛阳。

但闫爱民和代理律师在掏鸟现场找到了多位现场人士,并一一询问,现场人士说闫啸天掏鸟的数量是6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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